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 第22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期貨交易活動及金融商品交易。 二、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與業務相關人員有款項、有價證券之借貸情事。 四、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五、執行職務涉及本身利害關係時未行迴避。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前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