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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商。 本辦法所稱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包括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槓桿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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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第4條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第5條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第6條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第7條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確保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第8條本會對於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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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