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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證券業從事外幣有價證券附條件交易所取得之外幣資金不得結售為新臺幣,且其到期交割外幣資金來源除經本行許可外,不得以新臺幣結購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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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