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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應依業務種類填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並應確保報表填送內容之完整與正確。報表之格式、填表說明、檢附資料及報送方式,由本行另訂之。 證券業應報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時間: 一、日報表: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二、月報表: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 本行於必要時,得要求證券業填送其他相關報表。 本行審閱證券業所填送報表,必要時得派員查閱其帳冊文卷,或要求於限期內據實提出相關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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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