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第34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4條

證券業擔任國內外幣計價 ETF 之流動量提供者,其業務申辦程序及文件準用前條之規定。但前條第一款第二目文件,以國內外幣計價ETF市場流動量之契約取代。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