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第44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4條

證券業辦理前條業務之款項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幣計價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證券業與委託人及受益人間信託資金收受及本益之攤還,均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臺幣支付。 二、新臺幣計價運用於涉及外匯投資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證券業與委託人及受益人間信託資金收受及本益之攤還,均應以新臺幣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3條看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