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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8條

外匯證券商應自行訂定新臺幣與外幣間交易總部位限額,並檢附董事會同意文件,函報本行外匯局同意後實施。 前項總部位限額中,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之部位限額,不得逾總部位限額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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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