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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6條

外匯證券商與客戶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外匯證券商自行訂定。 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臺幣之匯率,應於每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以前,在營業場所揭示,並於公開之網站或其他足使公眾知悉之方式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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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