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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9條

證券商之電腦設備及相關作業環境應足以妥善辦理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及當年累積結匯金額查詢作業,並通過與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測試,始得申辦即期外匯交易業務。 證券商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與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並遵循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應注意事項: 一、自行開發主機對主機系統者,依據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之連線作業跨行規格辦理。 二、使用本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者,應依據外匯資料申報系統軟體使用手冊辦理,並遵循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應注意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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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