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第64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4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相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教育訓練,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其中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銷售工作之相關人員,準用同條推介工作之相關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63條看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6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