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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每季財務報表之編製,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 準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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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