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30條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0條

一、營業費用 (一) 人事費用 員工薪津報酬及董監事車馬費等。 (二) 業務費用 因業務而支出之費用,包括文具、印刷、郵電 交際、 消耗、水電、修繕、保險、稅捐、折舊、攤提、宣導、廣告、市場 、維護、書報及捐贈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等費用。 二、營業外費用 (一) 財務費用 利息支出等。 (二) 證券投資損失 出售投資證券之虧損。 (三) 其他費用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費用。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