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第10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0條

證券經紀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並於次月五日前填製,一份送交委託人,一份證券經紀商收存。 前項對帳單應依客戶分戶帳記載之資料填製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