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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第4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4條
委託書應記載委託人姓名、帳號、委託日期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價格(限價或市價)、有效期間、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營業員簽章、委託人簽章、委託方式(電話、電報、書信、當面委託)。並應附註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方式應予標明。 二、書面或電報委託者應黏附函電。 三、買入證券一律集中保管,如欲領回證券者,應另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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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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