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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7條

買賣報告書,應於買賣成交後製作之,並得以媒體方式保存,惟仍應依委託人或證券金融公司之需求列印並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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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