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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擬訂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用帳戶之開立。 二、融資融券之申請及償還。 三、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 四、有價證券或商品之抵繳。 五、融券短差證券之取得。 六、融資擔保證券及抵繳證券或商品之過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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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