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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所取得之證券,不得作為融券、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及有價證券借貸之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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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