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 第34條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4條

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指證券金融事業於取得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後,就客戶購買有價證券交割之需,所從事之資金融通業務。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其融資用途、融資擔保品範圍、融資額度、融資擔保品限額、融資比率及融資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