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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借貸雙方應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 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下列事項應於有價證券借貸契約載明之: 一、借貸期間。 二、借券費用。 三、借券用途。 四、證券之保管、返還方式及提前返還條件。 五、擔保品之種類、更換、比率及維持率計算。 六、擔保品溢價之退還與抵充。 七、現金擔保品利息之計算與給付。 八、權益補償。 九、違約之處理。 十、客戶資料之處理。 十一、終止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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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