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 第44條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4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於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約定日期未返還有價證券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43條看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