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 第53條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3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將下列資訊於其營業處所或網站公布,並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一、每日借貸有價證券之種類與限額。 二、證券借貸之費率及服務手續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揭示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52條看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5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