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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對象,以在證券商開戶買賣證券之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為限。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與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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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