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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以一委託人開立一信用帳戶為限;委託人僅得於同一代理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處,開立一信用帳戶。 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應依規定開戶條件辦理徵信。 前項開戶條件,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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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