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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應作成紀錄,分置不同場所,並永久保存。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有價證券之進出與庫存,應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十五年。 前項進出之總額與庫存之餘額,應按月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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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