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 第25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除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合併。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 三、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