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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參加人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但參加人因投資關係,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得兼為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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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