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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 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 五、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 六、轉投資。 七、變更保管處所。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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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