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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 第15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5條
第 二 章 任官
本條例施行前,經依法銓敘合格現任警察官之官等,依下列規定改任: 一、簡任改任警監。 二、薦任改任警正。 三、委任改任警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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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1條
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第24條
依第十五條改任之現職人員,按其改任之等階,換敘俸級,原敘俸級高於改任官階最高俸級者,仍支原俸…
「任官」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警佐四十歲。二、警正四十五歲。三、警監五十歲。升官等…
第10-1條
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第11條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下: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三、本條例…
第12條
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任官資格如下: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
第13條
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第14條
警察人員之晉升官等,須經升官等考試及格。警察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
第14-1條
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中所定警察官與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其相當官等官…
第16條
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下: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
← 第14-1條
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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