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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5條

第 二 章 任官
本條例施行前,經依法銓敘合格現任警察官之官等,依下列規定改任: 一、簡任改任警監。 二、薦任改任警正。 三、委任改任警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1條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第24條依第十五條改任之現職人員,按其改任之等階,換敘俸級,原敘俸級高於改任官階最高俸級者,仍支原俸…

「任官」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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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