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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 第42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42條
第 七 章 附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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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7條
警察人員有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者,予以特別休假;其事蹟、日數、核定機關、學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第37-1條
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士氣,促進團結,得辦理互助共濟事項;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37-2條
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
第38條
警察機關為適應業務發展需要,得保送現職警察人員,至國內外大學或專科學校進修。其辦法由內政部會…
第39條
依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除任用、退休及撫卹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39-1條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40條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40-1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以前入學之警察大學、警官學校學生,或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以前入學之警察專科學校、…
第41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銓敘部會同定之。
← 第41條
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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