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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 第3條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第3條
本考試類科及其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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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考試分下列二官等:一、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二、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
第4條
現任警正一階警察官四年以上,已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
第5條
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
第6條
本規則第四條、第五條所定年資之採計,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階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
第7條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
第8條
本考試之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錄…
第9條
本考試及格者,取得警察人員升官等任官資格。
第10條
本考試得視需要,集中或分區舉行。
第11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
← 第2條
看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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