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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制條例 第6條

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學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等人員;其服式、標識與警察人員之雨衣、雨鞋及執行特種勤務之服式,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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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警察制服分為禮服、常服及便服三種,現任警察人員依規定服用之。第3條警察人員服用禮服時間如左:一、參加本國或友邦大典及宴會時。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三、正式…第4條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適當者外,均得服用便服。但因任務需要,得不服…第5條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由內政部定之。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第7條警察服裝換季時間,由內政部警政署依各地氣候季節情形規定之。第8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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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