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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 第14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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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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