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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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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兼任,並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該科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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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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