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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均為無給職。 前條第一項之委員代表機關(構)、單位或團體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其餘委員因故出缺時,視狀況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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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