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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 第9條

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護照保管及銷毀業務,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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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