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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第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 二、冒名使用他人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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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