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 第31條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31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8條
換發護照時,應將原護照之相關註記及戳記移入。但原護照內僑居身分之加簽,應查驗申請人仍持有效之…
第29條
第三條所定機關、機構或團體補發護照時,應先查明申請人護照相關資料後補發新護照。補發之護照應加…
第30條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普通護照者…
← 第30條
看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