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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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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24條
第 四 章 業務與責任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
第七條之一
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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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與責任」的其他條文
第25條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前項紀錄應由該護理人員執業之機構依醫療法第七十條辦理。
第26條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應立即聯絡醫師。但必要時,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
第27條
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第28條
除依前條規定外,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非依法、或經當事人…
← 第23-2條
看 護理人員法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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