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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第4條

產後護理之家,其服務對象以下列人員為限: 一、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 二、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 前項服務對象,經醫師診斷有特殊需求者,得不受前項各款二個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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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