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第10條

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10條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級理賠金額為保險金額;第二級理賠金額為保險金額之一半。每頭被保險豬隻事故死亡時,體重五十公斤以上者,以第一級理賠金額賠償,第一級最高累計賠償限額用盡時,得以第二級理賠金額賠償。體重四十公斤以上未達五十公斤者,限於以第二級理賠金額賠償。 二、政府依法撲殺死亡者,應依前款規定計算,再扣除被保險豬隻經政府給予之補償金後,給予理賠。 三、同一要保人於同一保險期間之總理賠金額,以該期保險費百分之八十三點三三為上限,賠滿即不再理賠。 保險契約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應由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勘損人員查驗。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