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 第6條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第6條

依前條規定提撥主辦查緝機關之獎金,應就其淨額作為十成,分配標準如下: 一、緝獲機關六成。 二、承辦機關二成。 三、主管機關二成。 前項第一款所稱緝獲機關,指直接查緝該違章案件之財政機關;第二款所稱承辦機關,指承辦違章案件之機關;第三款所稱主管機關,指指揮、監督承辦機關辦理違章案件之上級機關,國稅為財政部,直轄市稅為直轄市政府財政局,縣(市)稅為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