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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第8條

已處理確定之緝獲案件,由承辦機關按月於次月五日內將獎金分別提解,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摘要、罰鍰與沒收沒入財物變價總額、扣繳稅款及解庫、提獎各項數額,分別表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應辦理之事項,於關稅案件及海關代徵國稅案件,由各地區關稅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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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