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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第7條

中央畜產會之董事及監察人,由主管機關自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主管機關及農業相關機關人員。 二、對畜牧產銷具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相關畜牧團體及農企業界人士。 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遴聘之董事及監察人,其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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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