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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 第3條
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3條
財團法人申請改隸許可之條件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變更主管機關者: (一)依民法
第六十五條
規定變更其目的。 (二)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有變動。 二、地方性財團法人申請變更為全國性財團法人者,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須非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 三、全國性財團法人申請變更為地方性財團法人者,須具有正當理由。 四、基金總額須符合擬改隸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九條
第一項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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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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