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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承擔與分散住宅地震危險及辦理其他相關業務時,應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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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