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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8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本基金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本基金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定期將業務及財務狀況,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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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