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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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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安定基金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資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二、工作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四、辦理本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
第四項向金融機構借款及本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審議與執行。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六、重要人事之任免。 七、重要規章及制度之制定與調整。 八、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 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之審議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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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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