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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基金運用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限制之管理監督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基金運用,指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國藝會)以其財產購買股票之投資行為。 前項財產之總額,以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所列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之淨值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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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