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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第3條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提供技術合作之對象如下: 一、友邦、友好國家或經其指定並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士。 二、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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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