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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會進行投資之幣別、額度及期限如下: 一、投資幣別:國際主要貨幣或當地貨幣。 二、投資額度:除經本基金會董事會專案核定者外,不得超過投資案件總額或股權百分之三十五。 三、投資期限:投資期限原則不超過十年。但投資案件經評估符合重大國際合作發展目標或基於客觀形勢於投資期限屆至前無法立即退出時,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決議後得延長之。 前項第三款本基金會董事會亦得依評估結果,決議提前終止或退出投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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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